Wednesday, September 10, 2008

NCC對於通訊傳播法

NCC將用來作為規範媒體的通訊傳播法,包含無線廣電法、有線廣電法、衛星廣電法、電信法,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的趨勢,有許多法條已經不適用於現今媒體生態,必須重新修訂法規內容,讓這些法規發揮最大的效果,並防止不肖人仕鑽取法規漏洞。

這些法案先前因管理機關從新聞局到NCC,皆有調整法規內容,但筆者發現仍有相當多法規不符現今趨勢,且欠缺再思考,故整理出以下法規來一探缺失處。

第四條:廣播、電視事業使用之頻率,為國家持有,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。
從上述法規中的國家持有,可以明顯感受到濃厚的國有論意識,顯然不符現今民主社會。應改為全民持有,表達出頻道公有論的想法。


第八條: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,力求普遍均衡;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,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之。
上述法規中太過於籠統,應明確指出弱勢團體的重要性,並一同規範進去。


第十六條: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四類,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、教育文化節目、公共服務節目、大眾娛樂節目。
上述分類早已不合現今趨勢,黨政軍已三退,政令宣導的訴求已不適用。


第二十一條:廣播電視內容,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,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、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、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、傷害兒童身心健康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、及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。
上述提及的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、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、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,隨著歷史的演變應自動刪除。


第二十三條:對於電台之報導,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,於播送之日起,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,電台應於接受要求後七日內,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,加以更正;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,以書面答覆請求人。
從上述提及的,七日後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,播出更正。此方式不太恰當,因為當日電視戶不盡相同其效果不大,且電視非平面媒體,此更正將破壞原節目品質,損害閱聽人權益。


第三十一條:電臺播送廣告,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。
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,播放之方式及內容,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。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,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;但節目達半小時者,得插播一次至兩次。廣告內容審查標準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除了前面提到的政令宣導已不符歷史演變,另外提及的節目達半小時者,得插廣告播一次至兩次,已不符現今的節目長度,皆超過半小時,仍有修改空間。

[1]NCC於2007年9月首度公開「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」,並展開兩次的公聽會,不過非但沒有得到業界與學界的支持,反而批評聲四起,學者與民間團體紛紛表示反對,並對此草案提出以下五大訴求。

一、反對NCC刪除徵收業者「特種基金」。
若NCC通過法案,刪除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,就等於變相讓業者,閃躲應負責的公共責任。

二、反對NCC不當開放外資。
NCC提高外國人直接持有有線系統的股份到49%,對本土文化產業影響甚大。

三、反對NCC取消跨媒體經營的限制。
這等於NCC間接承認媒體集團壟斷合法,有背當初NCC反壟斷原則。

四、反對NCC降低業者違法罰鍰。
此法規若成功修改,罰金將大罰縮水,等同於縱容業者犯錯。

五、反對NCC刪除本國自製節目比例明確規定。
刪除原廣電法有的國內自制規定,將加快讓外來節目與文化入侵。

縱合上述的寶貴意見,筆者對未來的通傳法修改,提出以下相關建議。舊有的法規內容重節目內容管理,但卻嚴重缺乏市場結構面,首先應加強設立電台相關規定; 更明確的頻率規劃,及完備的執照更換規定,並持續對科技的關切,修改那些文意籠統的文字,貫徹法規中積極的精神。另外加強對兒童的關注,包含電視分級、電視鎖碼、節目內容管制。最後廢除那些事前審查的條文,改為事後追逞的模式,去除以前那種古老極權主義的觀念。

[1] 參照 people post公民新聞台網站,《我們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!》,2007/11/2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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