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September 10, 2008

NCC對於媒體內容

根據H.M. enzensberger 於1986年提出的媒介解放論,目前大眾媒介,尤其是電子媒介成為塑膠虛假意識的工業,背後主導力量是政商體系,認為媒介的控制問題應由媒介內部解決,即媒介解放性使用。

對於現今替代性媒介的興起,它們都有以下共同特質,小眾媒體、社區化的、激進的、地下的。解放的優點是促進了閱聽人的選擇性增加,言論資訊更加多元化,異議訊息不再被封鎖扭曲,閱聽人不再被支配,喚起集體生產訊息,每個人皆是傳播者。但仍出相當多的問題,部落格的報導興起全民皆記者,但媒介素養嚴重不足,新聞來源的正確性,及報導的專業性皆遭到遲疑。

而enzenberger卻認為這些問題應回歸媒介內部解決,對此消極的態度,筆者認為媒介問題的規範,仍需靠政經改革的力量,才能有效落實控管媒介,唯有政府的政策制定才有其權威性,但基於黨政軍不該介入媒體改革,故此大責就落在NCC的肩上。

對於NCC對媒介內容的控管,不只專注於主流媒體內容,仍須將心力多放在這些替代性媒介,例如地下電台的管制問題、公益頻道的問題、並鼓勵這些社區報、社區電台的發展,讓全民的文化素養提高。另外筆者較關心的是,網路上色情問題的氾濫,而卻沒有明確對這些業者進行相關規範,僅在入口網頁設置警示語,面對這種消極的作法,應該加速通過兒童網路分級法案,並推出關鍵字 過濾色情的軟體系統,讓父母親下載安裝,已確保兒童身心靈的健康發展。

對於主流媒體電視的控管,可以參照外國加裝V晶片,此晶片作用可產生出識別碼,讓兒童對於節目取得較不易,另外有線電視TVBS阿寶亮槍事件到三立228移花接木案,NCC皆提出100萬元罰金罰款,對此低額的罰金問題,筆者認為只是警示意義,並無實際嚇阻的效果,而NCC伸入TVBS的人事問題,要求總經理李濤下台以表負責,筆者認為此舉動NCC過於干涉內部組織,其問題在內容管制層面,而非換掉負責人就能改善媒體生態,應再更加深思熟慮。

除了內容面管制外,隨著現今頻道整合及平台的匯流,電信業及網路的加入搶攻收視市場,中華電信MOD及網路Hi Channel也應受到應有的規範,讓媒介的多元性隨著科技的進步,也能同時顧及品質控管,和平台經營成本問題,不是採自由放任市場淘汰的態度,應適度伸入政策的力量,以防止單一媒介在市場獨占形成壟斷。
NCC對於通訊傳播法

NCC將用來作為規範媒體的通訊傳播法,包含無線廣電法、有線廣電法、衛星廣電法、電信法,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的趨勢,有許多法條已經不適用於現今媒體生態,必須重新修訂法規內容,讓這些法規發揮最大的效果,並防止不肖人仕鑽取法規漏洞。

這些法案先前因管理機關從新聞局到NCC,皆有調整法規內容,但筆者發現仍有相當多法規不符現今趨勢,且欠缺再思考,故整理出以下法規來一探缺失處。

第四條:廣播、電視事業使用之頻率,為國家持有,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。
從上述法規中的國家持有,可以明顯感受到濃厚的國有論意識,顯然不符現今民主社會。應改為全民持有,表達出頻道公有論的想法。


第八條: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,力求普遍均衡;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,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之。
上述法規中太過於籠統,應明確指出弱勢團體的重要性,並一同規範進去。


第十六條: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四類,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、教育文化節目、公共服務節目、大眾娛樂節目。
上述分類早已不合現今趨勢,黨政軍已三退,政令宣導的訴求已不適用。


第二十一條:廣播電視內容,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,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、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、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、傷害兒童身心健康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、及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。
上述提及的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、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、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,隨著歷史的演變應自動刪除。


第二十三條:對於電台之報導,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,於播送之日起,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,電台應於接受要求後七日內,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,加以更正;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,以書面答覆請求人。
從上述提及的,七日後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,播出更正。此方式不太恰當,因為當日電視戶不盡相同其效果不大,且電視非平面媒體,此更正將破壞原節目品質,損害閱聽人權益。


第三十一條:電臺播送廣告,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。
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,播放之方式及內容,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。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,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;但節目達半小時者,得插播一次至兩次。廣告內容審查標準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除了前面提到的政令宣導已不符歷史演變,另外提及的節目達半小時者,得插廣告播一次至兩次,已不符現今的節目長度,皆超過半小時,仍有修改空間。

[1]NCC於2007年9月首度公開「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」,並展開兩次的公聽會,不過非但沒有得到業界與學界的支持,反而批評聲四起,學者與民間團體紛紛表示反對,並對此草案提出以下五大訴求。

一、反對NCC刪除徵收業者「特種基金」。
若NCC通過法案,刪除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,就等於變相讓業者,閃躲應負責的公共責任。

二、反對NCC不當開放外資。
NCC提高外國人直接持有有線系統的股份到49%,對本土文化產業影響甚大。

三、反對NCC取消跨媒體經營的限制。
這等於NCC間接承認媒體集團壟斷合法,有背當初NCC反壟斷原則。

四、反對NCC降低業者違法罰鍰。
此法規若成功修改,罰金將大罰縮水,等同於縱容業者犯錯。

五、反對NCC刪除本國自製節目比例明確規定。
刪除原廣電法有的國內自制規定,將加快讓外來節目與文化入侵。

縱合上述的寶貴意見,筆者對未來的通傳法修改,提出以下相關建議。舊有的法規內容重節目內容管理,但卻嚴重缺乏市場結構面,首先應加強設立電台相關規定; 更明確的頻率規劃,及完備的執照更換規定,並持續對科技的關切,修改那些文意籠統的文字,貫徹法規中積極的精神。另外加強對兒童的關注,包含電視分級、電視鎖碼、節目內容管制。最後廢除那些事前審查的條文,改為事後追逞的模式,去除以前那種古老極權主義的觀念。

[1] 參照 people post公民新聞台網站,《我們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!》,2007/11/20。
NCC對於外資控管

NCC這個獨立的新生政府機關,必須擔起最後把關者的角色,同時顧及媒體的多元性,不管是節目內在多元化,及媒體生態市場的多元化。基於頻道公有論;電波為物理稀有且具有使用排他性,故需更積極的審核換發營業執照,透過這個機智淘汰較劣質的頻道,為全民的收視品質把關,另外有效阻止財團的壟斷,防止媒體成為財團與政客的打手。

2005年曾經鬧的沸沸揚揚的TVBS資本問題[1],先撇開董事長梁乃鵬背景到底是中資還港資,其資金組成是明顯違法且無法接受的,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範,外資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,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50﹪。如果無法達成上述要求,則就需以境外頻道申請,就沒有比例限制。目前TVBS屬境內頻道,其中透過外國人投資條例成立百慕達公司,持股47﹪,另外53﹪為東方彩視公司持有,但東方彩視只是百慕達轉投資一個空殼公司,故TVBS完全是由百慕達公司經營,此結構明顯違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,外資持股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50﹪。

對此當時的主管機關新聞局對TVBS開出罰款,最後TVBS靠著法條中的「直接持有」而訴願成功,且以「間接投資」逃過一劫,此先例一開使台灣主體文化衝擊甚大,面對此明顯漏洞若相關法規不做出修改配套,相信任何一個有心想要伸入台灣媒體業的外資集團,皆可輕鬆藉由間接投資來達到百分百操控電視台,台灣媒體生態未來實在是令人憂心忡忡。


根據最新經濟日報報導[2],市場傳出大陸房地產公司碧桂園將收購邵氏持有的TVB(香港廣播電視)股權,若收購成功,台灣TVBS將成為陸資間接投資公司,官員表示,若TVBS間接股東股權有異動,直接股東東方彩視、百慕達商沒有變動,依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,不用報審查。面對NCC這樣寬鬆的審查態度,實在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,筆者認為對外資的介入不應只著重在直接股份的持有,應把間接的母公司也一起納入審查範圍,對於外資的控管不可有任何懈怠,甚至應研擬出新法條,有效防止外資使用多層次的投資方法來鑽法律漏洞。

外資帶來的問題影響甚大,在台灣近年的有線電視業隨處可見,外資集團就像蝗蜂過境般的低價購入高價售出,去賺取差價中的暴利。2006年外資卡萊爾集團先將台灣寬頻股份賣給澳洲麥格里集團,隨後又以高達500憶的資金進入東森,這種明顯對媒體有害無利的投資案,竟可闖關成功。隨後中嘉集團也被韓國安博凱集團收購,可見問題出於NCC以及相關政府機關對於外資的態度,外資面對審核時只需把資金透過多層轉移至其他公司,就可安全過關。

過度的開放造成有線電視皆已快被外資完全掌握,台灣的收視戶就像是任人窄割的羊般,只能接受那劣質的收視品質,以大台北地區為例不是東森就是中嘉的天下,新的有線業者根本無法支身對付財團,只會慢慢的投降接受併吞,這種另類壟斷更是需要NCC做出相關辦法控管,不要再讓閱聽人的權益受損,有線電視雖不像無線電視的電波稀有,但它具有的事實獨占性也應擔負起公共利益,及利用頻道近用的概念去照顧弱勢團體,扮演起監督外資組成的數位怪獸。
[1] 參照 大世紀網路新聞。《姚文智:TVBS股權結構說明充滿疑問矛盾》,2005/11/04。http://tw.epochtimes.com/bt/5/11/4/n1108867.htm。
[2] 參照 經濟日報,黃晶琳、余麗姿,《NCC緊盯TVBS股權轉換》,2008/07/05。